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
为规范全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9]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日
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9]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路线上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鼓励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桥梁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桥梁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分别承担管养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管养单位具体组织桥梁养护及日常管理,组织桥梁改造实施(村道上的桥梁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所管辖桥梁的养护工作,审核桥梁养护计划,指导和督促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工作。
产权属交通部门的桥梁,县道桥梁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管委会)交通局”)或实际养护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乡、村道桥梁管养单位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实际养护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县(区、管委会)交通局。
产权属水电、林业、农业等其他部门的桥梁,产权单位为管养单位,所在县道或乡村道桥梁的监管单位指导管养单位开展管养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桥梁(或改建路段桥梁)通过验收后应同步移交管养单位接养。未同步移交的,监管单位负责协调移交接养及相关养护工作;存在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市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桥梁养护制度落实、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事项进行指导、督促。
第七条 县(区、管委会)路长办公室及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确保桥梁养护资金足额投入。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管养单位负责经常检查;县(区、管委会)交通局组织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常检查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不少于三年一次。汛期期间以及对于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特殊复杂结构、技术状况四类及以上等重点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大检查频率。重点桥梁结构安全检查(含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费用可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复杂结构、大跨径、重型车辆多、运营年限长、地质灾害区域等桥梁的监控,确保重点桥梁运行安全可控。
第十条 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结合桥梁检查、监控情况,严格按规范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难以评定技术状况的,应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评定。
市交通局按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给予服务和指导。
第十一条 危病桥梁评定按照“县级初评、市级复评”流程开展。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将技术状况初步评定为四类及以上的桥梁以文件报告市交通局,文件报送应同步附桥梁现场鉴定表(格式详见附件1)、农村公路新增危病桥梁图片(格式详见附件2)、农村公路新增危病桥梁项目表(格式详见附件3),市交通局组织复评后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核后列入省级危病桥梁项目库。因水毁造成的危病桥梁另行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如因产权性质改变、路网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取消改造任务的,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核实后以文件报告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组织确认后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同时抄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及时合理安排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其中,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细目参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桥梁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管养单位应按照“一桥一档”建立桥梁技术档案,包括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使用方便。具体内容参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档案资料缺失的,管养单位应根据历年检查、日常养护以及必要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逐步建立完善技术档案。
桥梁移交接养时应同步移交技术档案资料,并在移交接养之前对桥梁开展必要检查,作为初始检查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 省级以公路统计年报为基础建立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对桥梁基础信息、检查、维修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更新。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负责数据录入与更新,市交通局负责数据审核。
推行使用桥梁管理系统,实现桥梁养护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养护管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
市、县两级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五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具有三年以上桥梁养护管理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承担桥梁的检查、养护计划编制及实施、桥梁改造工程管理、档案维护、技术培训等的组织或落实,具体工作职责参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乡(镇)、村委会设桥梁养护管理员:桥梁养护管理员由乡(镇)、村委会委派具有公路养护知识的人员或所属乡村道专管员担任,主要协助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负责经常检查和日常巡查,具体职责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确定。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按照“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要求,分别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技术责任人。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每年分别举办不少于一期桥梁养护技术培训会。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和养护管理员培训。
第十八条 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运行信息的收集、发布及宣传报道,并建立管养定期报告制度。桥梁管养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报送至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负责于每年年底汇总报送至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三章 改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桥梁改造按养护工程进行管理,实行以库立项,分“重建类、加固类”两类改造方式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 桥梁改造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建项目业主,或委托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廉政工作等负责。桥梁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鼓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对辖区内桥梁改造项目按工程包方式打包设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桥梁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难度大、结构复杂的桥梁可按两阶段进行设计。
重建类的桥梁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公路-Ⅱ级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加固类的桥梁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桥设计荷载。桥梁改造设计时应注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设计使用年限到期的索(杆)结构桥梁的索杆应及时更换,逐步将设计荷载低、稳定性差的刚架拱、桁架拱、双曲拱等拱结构桥梁予以拆除重建。原桥设计荷载低于汽-15及以下标准或宽度不足4.5米的危病桥梁,原则上应予以拆除重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桥梁改造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负责。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应包括桥梁概况、改造方案、工程投资及建安费等内容。预算超过500万元的改造项目方案审查应邀请省公路机构、省交通造价机构参加。
第二十三条 桥梁改造施工时,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乡村道专管员加强桥梁改造项目巡查监督。重建类项目应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由县(区、管委会)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桥梁改造工程可按交、竣工验收合并方式开展。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或交竣工合并验收工作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负责组织。重建类项目验收前,应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核验意见。经鉴定为合格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
第四章 计划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区、管委会)交通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在每年11月份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等因素,提出次年度桥梁改造项目计划需求表报市交通局,项目原则上需从省级危病桥梁项目库中筛选并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年度资金需求报省公路中心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桥梁改造省补计划资金按照“切块方式”管理,补助类型分为中央车购税补助和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其中:中央车购税补助由省级确定分县(区、管委会)切块指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由市级将省级下达的切块指标分解各县(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资金计划由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或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结合各县(区、管委会)桥梁改造资金需求、危病桥比例、上年度目标完成和资金核销情况等因素,提出各县(区、管委会)资金分解方案和年度改造目标任务。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补助标准:列中央车购税补助项目按车购税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5);列省级部门预算补助的,省补资金按批复建安费的“50%”上限控制,且不超过项目工程结算费用。市级补助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批复建安费。批复建安费、结算费用均不含接线,县道、乡村道重建类桥梁计算补助宽度分别按不超过12米、8.5米取高限值,超过以上宽度的桥梁以补助宽度占桥梁宽度的比例测算省、市补。
列入省级危桥项目库内的桥梁应在列入项目库起3周年内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项目视为自动出库,由地方自行负责改造,不得再使用部、省切块资金,并由市交通局挂牌督办。
已给予补助的加固类桥梁改造项目,自验收之日起3年内不再纳入改造计划。
第二十九条 补助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加强进展滞后项目的督办,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于当年11月前按“年度任务不减少、年度下达资金足额消化”原则,调整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桥梁报并备市交通局。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改造计划每年核销两次,县(区、管委会)交通局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拟报本年度核销的桥梁项目对照验收纪要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确认整改到位后,报送市交通局,同步附项目设计批复、交(竣)工验收纪要、质量鉴定报告以及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完工核销项目表(格式详见附件6)等材料,市交通局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根据县(区、管委会)交通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核销,并将使用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省级部门预算切块资金的项目和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备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允许结转使用半年,原则上按照以县为单位、“多收回少不补”方式安排,结余资金由省级收回;省级部门预算切块资金在完成年度改造目标后仍有剩余的,可由地方安排用于其他省级项目库内桥梁改造或三类桥梁维修支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桥梁结构安全的保护,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类可能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活动,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定技术状况达四、五类的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并在桥梁两端设立现场告示牌,明示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病害监控,定期观测病害发展情况并报监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桥梁限载标志由管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桥梁,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悬挂明显标志。管养单位应及时将桥梁运行状况通报当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桥梁的巡查与执法监管。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作业应当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相关车辆、人员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单独制订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应逐桥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绕行路线),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五类桥梁应封闭交通。
第三十七条 管养单位一旦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有危险迹象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送当地政府、市交通局及省公路机构: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四)桥梁养护作业或改造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技术状况恶化的桥梁以及特殊结构桥梁除外,按2004年及以后部颁公路桥梁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新建的桥梁,在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内桥梁主要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及以上需拆除重建的,纳入追责评估范围。
第四十一条 对于纳入追责范围的桥梁,市交通局组织开展评估调查,分类厘清建设、设计、施工、管养、综合执法等单位责任,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质量责任终身制要求开展责任追究。评估调查及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省厅、省公路机构。责任未厘清、责任已厘清但未追责的危病桥梁,不得使用省补切块资金。
第四十二条 桥梁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专款用于桥梁改造或桥梁维修等养护工程,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对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补助资金,取消该县(区、管委会)次年度车购税项目安排、省级补助比例上限核减20%执行,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和危桥改造工作纳入省厅对市交通局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及存在桥梁施工缺陷问题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改造的库内桥梁、未能完成桥梁改造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绩效扣分。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到位、养护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普通公路危桥现场鉴定表
2.农村公路新增危病桥梁图片
3.农村公路新增危病桥梁项目表
4.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报告
5.中央车购税项目补助标准
6.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完工核销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