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湄洲岛零排放智慧出行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107号)有关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实施。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公安局
2019年7月26日
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莆田市自动驾驶技术、车路协同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在特定区域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以下简称“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有效控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探索莆田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路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莆田市指定测试区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宜具备智能路测系统环境,支撑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
第四条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开放包容、开拓创新、统筹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由市工信局召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湄洲岛管委会共同成立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联合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推进小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七条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测试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测试跟踪、数据采集和分析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
第八条为保障安全,测试车辆应当经过封闭测试场地进行充分实车测试,经推进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进行道路测试。
第九条对于在国内其他城市并由所在地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封闭测试并颁发道路测试临时牌照的测试车辆(含载客接驳车辆),可向莆田第三方机构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放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测试报告等材料,由第三方机构向推进小组进行申请,经推进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进行道路测试。
第十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自动驾驶技术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公交巴士、特种车辆、低速车等(不包括摩托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已办理注册登记,且经过国内各地授权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过封闭测试的智能网联车辆;
(三)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四)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功能,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五)安装第三方机构认可的监控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故障类、警告类数据;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六)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具备工信部联装[2018]66号要求的测试评价规程和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七)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所列的项目。
第十二条载客接驳车辆指经过封闭测试后,在开放道路上用于中、短途交通通勤的载人乘用车或公交巴士类(含小型巴士)智能网联车辆。
第十三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或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酒驾、毒驾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扣除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测试管理
第十四条推进小组可以在本市内选定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附件4所列的项目;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承诺书;
(三)测试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出厂合格的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者电动机号)、车辆颜色等;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
(七)驾驶人与测试主体或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复印件;
(八)测试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训练证明。训练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测试驾驶人在危险场景条件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测试证明,和测试驾驶人操作过50小时以上智能网联系统证明(应当包括40个小时以上指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景驾驶实例材料);
(九)测试主体提供测试驾驶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推进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载客接驳车辆在进行示范应用或运营前,需乘坐人员进行预约申请或志愿者征集,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后,可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示范体验或示范运营。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由第三方机构提请推进小组组织进行专家组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后,由推进小组审核批准后向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及测试标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测试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三方机构领取号牌并发至测试主体后,应当及时向推进小组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测试前,测试主体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第三方机构的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智能网联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随行测试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测试主体应当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三)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中,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四)测试主体应当在测试车辆上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智能网联测试显著标识;
(五)测试驾驶人应当在测试前记录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等信息,并在测试结束后详细记录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
(六)测试主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向第三方机构报备《测试计划表》,并随车携带;
(七)测试主体应当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相关测试车辆应当暂停测试,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进行测试;
(八)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接管;
(九)测试过程中,非载人或物流智能网联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十)不得随意在道路上进行紧急制动测试;
(十一)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30分钟,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十二)具备远程遥控功能的测试车辆,应当保证对车辆远程遥控操作的通信安全及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测试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后各9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的数据。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展情况,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汇总上报工作推进小组。
第二十二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工作。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状况自评报告或者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工作前,不得继续进行道路测试。
测试主体被暂停测试工作后,测试主体需自被暂停测试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认可后方可恢复测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推进小组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推进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测试主体被取消测试资格后,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均停止测试,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起的1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
第五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人工操作”模式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现行“人工操作”模式下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试车辆在远程遥控操作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远程遥控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即时上报推进小组,由推进小组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24小时内上报推进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2.测试车辆关键数据表
3.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检测项目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在取得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后,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以测试智能网联系统为目的进行的相关工作。
三、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测试车辆是指由测试主体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区域是指经审核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的特定区域。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四、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回传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监控装置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车辆周围道路环境视频数据、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等状态信息。此监控装置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安装。
五、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是指安装在智能网联测试车辆上,能全过程实时持续记录测试时相关数据的记录装置。此数据记录装置由测试主体负责安装。
附件2
测试车辆关键数据表
序号 |
数据项 |
需求 |
1 |
车辆控制模式 |
实时回传+自动记录和存储 |
2 |
车辆位置 |
|
3 |
车辆速度、加速度 |
|
4 |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
自动记录和存储 |
5 |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
|
6 |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
|
7 |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
|
8 |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
|
9 |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
注:车辆如出现事故或失效状况,应对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进行自动记录和存储,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识别及响应 |
2 |
前方车辆(含对向车辆)行驶状态的识别及响应 |
3 |
障碍物的识别及响应 |
4 |
施工区的识别及响应* |
5 |
隧道内环境的识别* |
6 |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 |
7 |
跟车行驶(包括停车和起步) |
8 |
靠路边停车 |
9 |
超车 |
10 |
并道行驶 |
11 |
自动紧急制动 |
12 |
交叉路口通行* |
13 |
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及响应* |
14 |
环形路口通行* |
15 |
人工操作接管 |
16 |
车辆定位能力* |
17 |
联网通讯* |
18 |
编队行驶* |
注:1.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企业声明车辆具有标注“*”项目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者测试路段涉及相应场景的,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附件4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汽车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汽车功能检验报告。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附件5
20XX年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进行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莆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发证部门)
年月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测试主体 |
|
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测试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测试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测试路段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测试项目 |
(须依次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