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2月27日印发了《莆田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莆交规范〔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原因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经营水上客运必须在取得港口客运资质的码头或停靠站点进行客人上下船作业,而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建设客运码头或停靠站点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但是,我市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的仍有客运船舶靠泊码头建设需求,我市水上客运发展需求旺盛,需要建设客运停靠站点。
交通运输部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规范,是属于合法性降低码头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将客运码头建设管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因此,我局推动出台《管理办法》,填补我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空白,有助于规范水路客运安全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保障我市水路客运的安全,在制度上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的选址建设及运营管理提供依据,从而加快推动停靠点的选址、建设和运营,全面规范我市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同时把握“规范存量、严控新增”原则,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港外停靠站点和新(改、扩)建港外停靠站点实施分类管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制定了30条具体条款,分别从规范客运码头及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程序、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条款的制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明确。
全文共五章,第一章 总则,包括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和管辖、部门职责;第二章 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包括选址衔接、选址要求、评估程序、建设标准和程序、河道管理要求、安全环保要求、配套设施建设、验收规定、遗留问题处理、对外公布;第三章 停靠站点运营管理,包括停靠站点使用、设施变更、制度和人员、防污染管理、相关方管理、收费管理、运营报备、备案管理;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管理,包括主体责任、应急管理责任、禁止事项、投诉举报、退出机制;第五章 附则,包括不适用、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一)明确停靠站点建设流程。所有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上报县区政府研究后实施。建设完成交竣工验收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主管部门上报市局公告后使用。
(二)旧码头使用处理。旧码头可开展靠泊能力、配套设施适用性和运营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建设。
(三)管理责任。站点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部门(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靠站点行业管理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各级海事、交通、港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和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四、不适用情形
渔船和休闲渔业船舶、公务船艇、体育运动船艇、水上休闲娱乐船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水域船艇的停靠站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政策咨询方式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张世芳,联系方式:0594-268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