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统计局),市公路中心、运输中心,局运法科:
为落实国务院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制定了《莆田市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莆田市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排查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重点任务
重点整治水运、公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未严格执行治超联合执法政策依然单独处罚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明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船代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增加信息服务费、会员费以及不合理压价等行为。
三、自查自纠范围
自查自纠范围包括:公路、水运领域相关收费主体,以及船公司、船代等海运口岸环节的收费。市交通运输局运法科、规建科、财审科按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指导督促;市交通运输局运法科、市公路中心、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各自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和台账建立;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落实。
省交通运输厅梳理形成了自查自纠政策依据,全国性及中央级涉及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及降费政策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5),请各单位对照清单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四、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船公司和船舶代理环节收费。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不透明、随意收费问题。
责任单位:市运输中心牵头,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二)公路领域收费。在治超、大件运输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验算费、检测费、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赔补偿费,以及未严格执行治超联合执法政策依然单独罚款等行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责任单位:局运法科牵头,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具体落实
(三)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收费。主要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未公开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或会员费上限的问题等;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随意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员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等行为;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货车司机恶性低价竞争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运输中心牵头,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指定第三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或培训平台;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由从业人员支出。
责任单位:市运输中心牵头,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五、自查自纠阶段任务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各单位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要全面梳理本地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做好涉企优惠政策措施、收费管理政策要求等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知悉收费政策并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相关收费主体和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查范围要覆盖基层和一线,排查内容要涵盖收费管理各项要求,做到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全覆盖、无遗漏。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投诉举报渠道,强化与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投诉举报、企业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充分发现和暴露问题。
(二)自查自纠(2022年8月底前)。各单位针对排查发现以及上级单位、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和问题线索,要逐一核实。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转移,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从严从实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特别是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中提出的问题,要一并纳入整改台账,加快督办整改。要深入研究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屡查屡犯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分析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健全制度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解决问题。
各单位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系统梳理总结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源头治理违规收费情况、规范收费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填写《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6),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其中经验做法、典型问题不少于1个,于8月29日前分别报各领域牵头单位,各领域牵头单位梳理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迎检准备(2022年9月)。2022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各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联合检查组抽查检查。
(四)总结提升(2022年10月下旬-11月)。各有关牵头单位(科室)和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2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邮箱:ptjtjspk@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物流对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违规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整治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单位要及时传达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立后、实施方案制定后3日内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报送一名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信息。每月11日、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发改委反馈。
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
公路领域联系人:王德盛,电话:0594-6918056。
执法领域联系人:姚晓锁,电话:0594-2260869。
水路运输领域联系人:张世芳,电话:0594-2681507。
道路运输领域联系人:薛敏锋,电话:0594-2691991。
市发改委联系人:佘正伟,电话:0594-2725028。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李金超,电话:0594-2260050,
附件:1.公路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2.公路水路领域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公路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4.公路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5.公路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省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6.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1
公路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21年第1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
5.《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7.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9.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1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1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1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1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7〕77号)
15.《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
1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
17.《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18.《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交运〔2019〕37号)
1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丝路海运”快捷航线引航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交运〔2020〕21号)
20.其他涉企收费有关规定
附件2
公路水路领域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车辆通行费 (限于政府还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
地方征收 |
附件3
公路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定价单位 和级次(中央/地方)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1 |
货物港务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2 |
引航(移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3 |
拖轮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拖轮公司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4 |
停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港口经营人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5 |
围油栏使用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
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 |
6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
地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救援机构 |
被救援的车辆用户 |
附件4
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依据 |
执行主体 |
原收费对象 |
停收日期 |
1 |
船舶证明签证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2 |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申请安全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3 |
油污水化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委托进行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物质含量、生活污水等化验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4 |
海事调解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向海事机构申请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
2013年8月1日 |
5 |
浮油回收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浮油回收作业船舶所有者 |
2013年8月1日 |
6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使用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的船舶 |
2013年8月1日 |
7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护航的船舶业主 |
2015年10月1日 |
8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及中国船级社 |
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企业 |
2017年4月1日 |
9 |
船舶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船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2017年4月1日 |
10 |
船舶港务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利用港口的船舶 |
2015年10月1日 |
11 |
港口建设费 |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2021年1月1日 |
12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咋的处罚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关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的要求。2017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暂停对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 |
2017年11月14日 |
附件5
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省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降费优惠 内容(简要) |
优惠政策 起止时间 |
1 |
引航(移泊)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企业 |
定向降低沿海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丝路海运”快捷航线引航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交运〔2020〕21号)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企业 |
降低“丝路海运”快捷航线引航费收费标准 |
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2 |
货物港务费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交运〔2019〕37号) |
福州、湄洲湾和泉州港中心 |
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企业 |
降低福州港内贸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统一沿海港口外贸货物港务费返还比例。 |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3 |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
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7〕77号) 5.《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通行收费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
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实施 |
附件6
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领域 |
问题类型 |
问题 个数 (个) |
涉及 金额 (万元) |
涉及 企业 数量 (个) |
其中: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备注 |
||
问题 个数 (个) |
涉及 金额 (万元) |
问题 个数(个) |
涉及 金额 (万元)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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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领域 |
小计 |
||||||||
(一)XX费用 |
|||||||||
(一)XX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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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领域 |
小计 |
||||||||
(一)XX费用 |
|||||||||
(一)XX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