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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2023年09月13日 08:25    来源: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莆交规范〔2023〕4号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自评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9号),我市拟定了《莆田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六条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转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转下达市级(转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管委会)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转下达补贴资金的,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级(转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包括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包括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情况考核结果,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达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把省交通运输厅调整后的考核办法转发实施。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地市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转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十五条 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八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各县(区、管委会)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各县(区、管委会)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旅客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二)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

  (三)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莆田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附件

 

  莆田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补贴资金

  按各县(区、管委会)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区、管委会)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用于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方面。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船舶客位情况(本项满分10分)

  按照本县(区、管委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客位数得分,普通船舶每个客位0.01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含 LNG动力船、电动船,下同)每个客位0.05分。

  2.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船舶没有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含新建LNG动力船、电动船等)的,不得分;当年新建成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艘数占新建成船舶总艘数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建船比例”)≤20%,得5分;20%<新建船比例≤40%,得10分;新建船比例>40%的,得20分。

  3.船龄年轻化情况(本项满分5分)

  考核年度内,船龄15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分;50%≤占比<60%的,得2分;60%≤占比<70%的,得3分;70%≤占比<80%的,得4分;占比≥80%,得分5分。

  4.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40分)

  考核年度内,本县(区、管委会)(企业)所有新建成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际完成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3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新建成船舶项目的,本项不得分。

  5.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资金投入不低于6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6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6.安全运营情况(本项满分5分)

  考核本县(区、管委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零事故或小事故的得5分,发生一般事故1件扣5分,发生较大事故1件扣10分,发生重大事故1件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件扣50分。

  7.加分项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1艘加10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总和]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按县(区、管委会)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区、管委会)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主要用于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基础设施情况(本项满分15分)

  (1)本县(区、管委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水路客运码头,每个得5分。

  (2)本县(区、管委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渡口得0.5分,每个陆岛交通码头得1分。

  (3)本县(区、管委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配备候船室(亭),且具有视频监控、船舶岸基动态监控、应急广播装置及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每个候船室(亭)得2分。

  2.岸基动态监控情况(本项满分15分)

  按照本县(区、管委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比例得分,满分10分。

  按照本县(区、管委会)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实现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比例得分,满分5分。

  3.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考核年度内,本地区(企业)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4.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5.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水路客运码头,1个加20分。

  (2)考核年度内,新建成陆岛交通码头,1个加10分。此项最高可加30分。

  (3)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渡口,1个加10分。

  (4)考核年度内,新建成候船室(亭),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1个加5分。

  (5)考核年度内,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1个加1分。

  (6)考核年度内,新增船舶充电设施,1个加1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总和]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资金

  按县(区、管委会)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区、管委会)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主要用于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公司化管理情况(本项满分10分)

  (1)本县(区、管委会)船舶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艘得0.5分。

  (2)本县(区、管委会)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个得1分。

  2.实名制管理情况(本项满分5分)

  本县(区、管委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得5分。

  3.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本项满分5分)

  本县(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或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的,得5分。

  4.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本项满分20分)

  (1)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的,得5分。

  (2)新增应急救助力量的,得5分。

  (3)开展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的,得4分。

  (4)认定本地区通航水域并编制应急预案的,得3分。

  (5)及时上报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和总结的得3分。

  5.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40分)

  考核年度内,本县(区、管委会)(企业)所有服务质量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6.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本县(区、管委会)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4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4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7.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增公司化管理的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的,每新增1艘船舶加2分,每新增1个渡口或陆岛交通码头加5分。

  (2)考核年度内,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其辖区内所有船舶、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均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新增1个县加20分。

  (3)考核年度内,新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每新增1条航线加20分。

  (4)考核年度内,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的,每新增1条航线加20分。

  (5)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成绩良好,得到市级以上交通部门通报表扬等的,加10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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