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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4年04月28日 15:52    来源: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单位: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明确“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平安交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莆田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张世芳,联系电话:0594-2681507。邮箱:sgk2261622@163.com。

  附件:莆田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草目的】为了规范我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港外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莆田行政区域内、莆田港总体规划港区(东吴、秀屿、兴化港区)以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

  港外停靠站点是指港口客运码头、渡口之外第三类客船停靠的站点统称: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客船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站点。

  第四条【主管和管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港外停靠站点停靠。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外停靠站点行业管理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其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海事、交通、港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或做好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选址衔接】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安全、发展需要,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国土空间、防洪、水利和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七条【选址要求】港外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布置;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岸坡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和交通接驳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评估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停靠站点,站点所有人应当对建设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进行评估分析;并负责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海事等部门参与评审,提出部门意见。建设站点规模跨两个县(区)级政府管辖区域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站点所有人按照专家评审综合结论进行落实和建设。评审专家为3人以上单数,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与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建设标准和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可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由站点所有人确定建设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实施。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程序。

  第十条【河道管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原则上严格控制无法通航的河道建设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设施建设】港外停靠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停靠点客流、船型、航班、水位等情况综合确定。

  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水、电、通信等管线与站点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垃圾回收、船舶污染物接收等设施,并做好接收、转运交接等相关工作。

  固定式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音响、航标、灯浮、导标等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验收规定】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停靠站点所有人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含停靠站点、启用时间、停靠站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管理单位等,以便对外公告后使用。

  第十四条【遗留问题处理】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配套设施适用性和运营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相应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评估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评审专家为3人以上单数,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与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结合综合评估结论事项落实后,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靠站点评估材料和评估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材料等提交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建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站点靠泊船型的,可以按照已有实际船型运营。停靠站点需要增加停靠新船型尺度不得超过设计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过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新增超设计尺度的船舶停靠;确需扩大停靠船舶尺度的,应当履行停靠站点改建或扩建程序后达到适合停靠条件后停靠。

  第十五条【停靠站点功能管理】严格控制渔业停靠站点改变功能性质停靠游船。确需改变的,应当单独划定区域,依法履行改建程序。

  第十六条【对外公布】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将本辖区的停靠点名录更新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应当及时对符合规定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站点所有人和运营管理单位、停靠船型、船舶数量、功能用途等信息。经公告后的停靠站点方可开展运营。

  第三章  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

  第十七条【停靠站点使用】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停靠站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有乘客上、下船的停靠站点,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配备乘客行李查验系统,推动实施乘客实名制管理。

  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和动态监控等设施设备。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被认定为防恐重点目标的停靠站点,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关防范人员和设施。

  第十八条【设施变更】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级主管部门,经市级主管部门公告后使用。

  第十九条【制度和人员】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客运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规定,熟悉站点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二十条【防污染管理】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维护河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落实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相关规定。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向海事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运营主体与相关方管理】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停靠的客运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任务。

  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区域应当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进入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站点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经营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按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二十三条【运营申请】运营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向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报备及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停靠站点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停靠站点合格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运营备案管理】县级主管部门收到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运营备案材料后,应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使用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在运营前重新提交运营材料进行报备。

  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站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主体责任】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安全负直接责任。

  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隐匿、谎报信息。

  从事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责任】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定期开展生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机制能有效运转。

  第二十七条【禁止事项】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船舶、停靠站点运营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退出机制】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点退出客运船舶停靠运营的,应在停止运营前15日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公布退出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适用排除】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和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旅客运输停靠站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工作由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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