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通管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莆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莆交运〔2019〕57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我市巡游出租车提供线下巡游服务时实行政府定价,提供线上网络预约服务时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三、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超过4年;
(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每座不低于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或者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参考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六、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公安机关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
我市驾驶人员通过背景核查后,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可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删去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莆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市、县(区、管委会)两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对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
通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乘客至上、方便群众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统筹存量改革与增量规范,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六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我市巡游出租车提供线下巡游服务时实行政府定价,提供线上网络预约服务时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在本市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六)本地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汇总表;
(八)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九)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超过4年;
(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每座不低于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或者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参考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登记证;
(四)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五)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八)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或入网运营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
(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无其他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情形。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相互开放端口,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准入资格等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公安机关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
我市驾驶人员通过背景核查后,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可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保证将车辆卫星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计价规则、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将市场定价情况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
说明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 电 话 手机 电子邮箱 |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 3.授权委托书 □ 4.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我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 6.本地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 7.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汇总表 □ 8.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 税务、网信、人民银行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 定的证明材料 □ 9.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