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发布〈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的请示》(莆市路程〔2021〕10号)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拟定的《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请遵照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8日
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20]11号)、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5220-2020)、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及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莆发改[2020]36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以下简称专养公路)系指由莆田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市局)及所属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养护管理的普通公路。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是指普通专养公路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详见附件1: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三条 专养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四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五条 市局负责养护工程的计划、审核审批、检查监督、组织或参与验收;分局作为养护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和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经周密调查和研究后,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八条 养护工程执行计划项目储备库制度。分局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第三季度第一个月,对管辖路段路况进行全面调查,编制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表,报备市局。市局根据分局报备的实施计划表,建立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工作开展时间为上一年度第三季度。市局以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储备库为依据,以市局年度养护工作目标为出发点,甄选年度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经现场审核确认后,由养护管理科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建议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养护管理科编制养护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再向分局下达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第十条 编制养护工程增补计划。市局根据养护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养护工程增补计划。以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储备库为依据,由养护管理科组织现场核对,提出计划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执行以计划代立项的管理制度,市局以正式文件下达养护工程计划,无需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未涉及征地)、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分局以市局下达的正式文件作为立项依据,开展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的预算应根据《福建省专养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福建省专养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专养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或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对公路工程预算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费应根据《福建省专养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或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鼓励各分局将年度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采取打包形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实行施工标准化管理,增加的生产设施和场地建设费用在预算编制时,应根据有关计费标准单独编列。
第十八条 养护工程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全管理经费)应在预算或清单编制时单独按1.5%计取。对交通影响较大、安全隐患多的养护工程,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养护施工安全作业标志设置指南》编制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独立计算费用。在单独计取安全管理经费的情况下,其他工程费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应重复计取。在招标投标中,安全管理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下浮。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因故未实施的项目设计费,由业主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后给予适当补助;养护工程如设计需要进行特殊检测的,检测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局总工室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的监理费应根据《福建省专养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或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的监理任务,鼓励各分局将年度的监理任务打包选择监理单位,且监理组织机构也可以适当简化,按分局为单位设置一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多个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安全员至少各一名。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养护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勘测、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从业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从业资质或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养护工程招投标,应按莆田市当前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一)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单位选择;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单位选择;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供应商选择;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养护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养护工程招投标,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分局可采取自行组织、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
(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分局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在市局内部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分局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应在市局内部公开招标,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施工企业;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分局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设备、材料等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市局内部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五)属于应急养护、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项目,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经市局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养护工程,市局或分局应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规定,将养护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即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其施工图预算(即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结算,由分局(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接受财政部门抽查。并鼓励分局采取年度打包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其发包价下浮率按照莆田市最新规定执行,但安全管理经费不得下浮。
第三十条 市局工程管理科负责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核备、评标报告备案和招投标过程监管。造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养护工程招投标事项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调整招标方式。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开工前,分局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市局安全质量监督科批准。
第三十三条 分局作为养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养护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等民事问题,对养护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检查过程应有纪录,发现问题应有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收集工程建设过程的各项原始数据,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建立、保管建设档案;加强影像档案管理,影像数据应充分体现工程项目实施前后、实施过程、工程变更、工程整改及隐蔽工程等各环节、部位真实情况和数据,为工程计量、验收和养护管理提供详实数据。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实施中如出现工程变更,应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分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确认签章,向市局总工室报批,由总工室审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其设计变更公示应公示在指定的网站上。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施工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3.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4.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应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和交工、竣工合并的一阶段验收。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或建设单位下达的任务书;
(三)设计文件(技术方案)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设计文件和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已按《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附录K等内容,完成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评定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总结报告;
(六)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完成独立抽检资料、监理质量评定的整理;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一阶段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一阶段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一阶段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一阶段验收申请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由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报告。工程实体满足质量评定合格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签署意见先行交付使用。
(三)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满足一阶段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一阶段验收。
(四)通过一阶段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见附件2)。
(五)工程或合同段一阶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见附件3)。
第四十三条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或任务书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还需审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项目是否通过一阶段验收做出结论。
第四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为分局,由分局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邀请市局负责验收的科室人员参加一阶段验收;建设单位为市局,由市局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一阶段验收。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由市局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一阶段验收。在组织一阶段验收时,视情况邀请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等参加。
第四十五条 一阶段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用表按照评定标准附录K“质量检验评定用表和质量保证资料”执行,合格判定标准按照评定标准3.2.5条款、3.3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同时在6个月内完成编制财务决算文件,随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如:建设、勘察设计、中介机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分局应当认真履行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养护工程管理机制。市局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强化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一是对养护工程项目开展标后监管工作,二是对投资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信用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莆田市公路局。
第五十四条 如因事业单位改革,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名称做相应改变,不影响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1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
定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预 防 养 护 |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 |
修 复 养 护 |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
专 项 养 护 |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如灾毁修复工程、示范创建工程、桥隧结构安全检查、路况评定检测、路面督查管理及核验等。 |
应 急 养 护 |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
附件2
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
验收时间: 验收证书第 号
工程名称: |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 |
|||||
本合同段价款 |
原合同 |
实际 |
|||
本合同段工期 |
原合同 |
实际 |
|||
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
|||||
(施工单位的意见)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的意见)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的意见) 建设单位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
一 |
工程名称 |
|
二 |
工程地点及 主要控制点 |
|
三 |
建设依据 |
|
四 |
技术标准与 主要指标 |
|
五 |
建设规模 及性质 |
|
六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七 |
批准概算 |
|
八 |
工程建设 主要内容 |
|
九 |
实际征用土 地数(亩) |
|
十 |
建设项目工程 质量验收 结论 |
|
十一 |
存在问题 处理措施 |
|
十二 |
附件 |
1.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2.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 |
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号 |
质量等级 |
备 注 |
项目质量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