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9]65号)精神,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9]65号)(以下简称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我市辖区范围内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公示考核评分结果,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并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
第六条 市局规划建设科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行业指导;按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汇总整理形成全市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
第七条 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信用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局规划建设科。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和日常监督抽查;整理、报送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组织报送参与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开展辖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
第三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九条 农村公路原则上考核范围为施工合同价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县、乡、村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参与综合考核;
(二)项目建设里程不低于
(三)项目已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新开工项目(或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4个月及以上,且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40%;
(二)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4个月及以上,且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40%;
第四章 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原则上每年度对每一合同段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定级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示。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一般考核不得超过2个年度。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中旬(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中旬(下半年新开工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经汇总整理,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履约、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工地党建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中旬前,市交通质监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建设项目法人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局规划建设科汇总;次年1月上旬前,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建设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公示;次年1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将综合考核结果报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七条 各考核单位要随机抽取信用考核人员,保证每次检査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并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第十九条 信用考核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包括市交通质监站)的督査、检査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交工验收总体情况及交工检测有关数据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中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五章 信用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均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质监机构、项目建设法人评分权重为20%、20%、30%、20%、10%。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分适用情形,按照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直接定级的不良行为、信用分适用情况,参照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根据农村公路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凡出现以下通用行为之一的,均按相应等级直接定级:
(一)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通用行为:
1.非软土路基的沉降最大处超过
2.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块数大于等于总块数5%”。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
1.非软土路基的沉降最大处大于等于
2.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块数大于等于总块数10%;
3.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或路面厚度验收评定不合格或核销时扣除较低点至评定满足总体要求的扣除点大于等于总点数30%。
第六章 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 各考核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有权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