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7-0200-2018-00069 | 文号 | 莆交规建〔2018〕295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标题 |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有效性 | 失效 |
索 引 号 | PT00117-0200-2018-00069 | ||
文号 | 莆交规建〔2018〕295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
标题 |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局: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发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成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局制定了《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27日
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指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设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
(五)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各级“四好农村路”路长应督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预算支出科目为“农村公路养护”。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或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村道。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养护资金筹措办法,通过出让农村公路、桥梁、沿线设施的冠名权,采取沿线企业、群众认养,集体收入投入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社会筹集的养护资金使用应及时反馈给资金提供人。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市补资金(按县道7500 元/年公里、乡道3500 元/年公里、村道1000 元/年公里标准筹措的市补资金)由“县级安排资金”和“市级统筹资金”组成,分别占总量的75%、25%。
第十二条 “县级安排资金”年初按各地年报养护里程一次性下达并拨付;“市级统筹资金”用于市局确定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重点工作和养护工程激励,随年度计划预拨60%,剩余部分待完工后核销兑现。
第十三条 各县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拨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养护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日常保养。指以人工作业为主,为保证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洁(清扫、清理、清洗和清疏)、维护保养的支出(含人工、必要的材料、器械等费用)。包括日常保洁、路肩边坡清理、排水系统清理、伸缩缝清理、隧道洞口清理、隧道洞内机电维护等人工作业内容。
(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支出;沿线绿化与更新;养护班站(应急基地)、沿线客运站场维修更新;养护机械装备更新维护及以上工程的设计、咨询、工程质量管理等服务费用。养护工程分类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三)养护事业发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检测,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及技术更新,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公路保护及宣传等支出。
(四)养护管理。乡镇路长办运行经费补助、乡村道专管员人员工资性及劳保等支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日常保养、预防性养护和灾毁修复支出,保障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日常保养与养护工程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养护资金的85%。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级确定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和重点工作、资金情况及各级的资金管理要求,编制养护资金计划,明确实施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计划项目应报备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县应进行计划调整,确保年度资金的使用。调整后的计划项目应按程序报备。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视路况、交通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日常保养成本,严格日常养护考核。逐步建立日常保养定额核算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努力提升养护资金使用成效。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每年6 月、12 月末报备市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纳入省、市级绩效考核。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财政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规范各类养护资金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及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加强上级及本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和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使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欺诈和拒绝。各级路长应加强检查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长应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和养护资金管理规定;养护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无乱摊乱挤养护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归集的养护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群养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管理事项的通知》(莆交规建〔2015〕117 号)和《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莆交规建〔2017〕345号)同时废止。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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