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交规范〔2024〕4号 成文日期:2024-12-31)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闽交〔2022〕13号)精神,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2024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闽交〔2022〕13号)(以下简称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农村公路项目是指我市辖区范围内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全市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并公示考核评分结果;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并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

  第六条  市交通质安中心承担县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信用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局。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和日常监督抽查;整理、报送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组织报送参与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开展辖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

  第三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八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县、乡、村道的建设项目,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参与综合考核;

  (二)项目建设里程不低于1公里、设计标准不低于四级公路且施工合同价符合以下标准:

  1.省级项目:原则上考核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全市各考核单位根据对应权重对项目施工、监理、设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形成初步考核等级,市局上报省级在全省统筹确定考核等级。

  2.市级项目:原则上考核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含农村公路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由全市各考核单位根据对应权重对项目施工、监理、设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形成考核等级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考核定级结果。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不含养护工程包)和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可依申请列入农村公路信用考核。

  第九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第四章  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定级和直接考核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原则上施工周期较短的项目(施工周期小于6个月)每年度考核1次;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每半年度对每一合同段进行考核1次,考核2次的项目信用考核最终得分按第1次、第2次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考核定级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市级项目考核等级划分: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信用好),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信用较好),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信用一般),60分≤综合得分<75分为C级(信用较差),60分以下为D级(信用差)。

  (一)省级项目信用综合评分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定等级确定按照最新修订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市级项目信用综合评分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信用等级为AA、A、B、C等级的由市局负责管理;市局可对市级项目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定级为D级的,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确定。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当从业单位主要人员同一考核年度在2个合同段任职并列入考核时,其所定级别按“就低”原则确定。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以建设单位批复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文件时间为准)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一般考核不得超过2个年度。每年4月中旬(续建项目、当年一季度开工项目)、9月中旬(增报当年二季度及之后开工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局。市局汇总整理项目清单后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工地党建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履约、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中旬前,市交通质安中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项目法人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局汇总;次年1月上旬前,市局对从业单位及人员考核得分情况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经对有关投诉处理、修订错漏后,省级项目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部门,市级项目信用考核等级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各考核单位要随机抽取信用考核人员,保证每次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竣(交)工验收总体情况及竣(交)工检测有关数据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市局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市局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市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市局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五章  信用结果

  第二十条  市局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均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一)市交通质安中心监督的项目:市局、市交通质安中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30%、30%、30%、10%。

  (二)县级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市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质监机构、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40%、25%、25%、10%。

  (三)养护工程项目:市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50%、40%、10%。

  第二十一条  为平衡各合同段的市级、县级单位考核评分,对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合同段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一)若5分<|A-B|≤1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1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1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4%、3%、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5%);

  (二)若10分<|A-B|≤15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2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2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7%、7%、6%,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

  (三)若15分<|A-B|≤2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3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3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0%,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7.5%,权重合计未达3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四)若20分<|A-B|,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4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4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4%、13%、1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权重合计未达4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注:A取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市局、市交通质安中心);B为非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质监机构、项目法人);A与B比较后,超过5分的,按就低原则,降低平均分高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相应提高平均分低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A级及以上控制数量按参评数量80%计算,其中AA级按50%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同类别参评数量5家以下(含)的,AA级、A级不限制比例。具体按照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1位小数),则均按AA级、A级定级。

  年度考核为AA级的从业单位,因比例受限时,按照连续2年考核为A级及以上升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先行排序,再增补本年度考核评分95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为AA级,因比例受限时,按照考核评分高低,AA级自动降低为A级,A级比例受限时降低为B级。

  第二十三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A级:

  (一)任一考核单位评分75分以下的;

  (二)评分85分及以上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市局、质安中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法人单位的评分至少应有2家及以上年度综合评分大于等于85分,该从业单位才有可能被评为A级);

  (三)省级项目施工单位被市局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或被省厅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AA、A级;

  (四)县局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

  5.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为AA、A级的,或被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而不赴约、不履约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开招投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设计、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信用分值(含“企业”及“主要人员”)。

  (一)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按以下情况使用: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A级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5%、B级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5%,C级、D级信用分得零分。

  (二)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从业单位,在农村公路项目招标时,其信用分按B级处理。

  (三)参加我市市级项目投标时,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可享受信用奖励3次后失效,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可享受信用奖励2次后失效,省厅公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考核等级等同于市局公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考核等级,企业信用分使用次数累计计算上报省厅。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从业单位,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次数。

  (四)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考核为AA、A级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采用公开招标设置信用分权重的,应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将申请使用AA、A级信用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函告市局。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上一年度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项目从业单位,本年度未参评且至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公布之日止尚未享受上年度信用奖励的,可延期使用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出现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暂停其AA级、A 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6个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恢复原定级结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条款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超过6个月还未公布的,暂停期延长至公布之日。暂停期内信用等级按照B级执行。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项目直接考核定级方法参照最新修订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考核定级行为。

  第六章  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各考核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条款,如与当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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