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交规范〔2024〕3号 成文日期:2024-10-15)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5220-2020)、发展改革委员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4号)、《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20〕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及《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21〕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以下简称专养公路)系指由莆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所属公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养护管理的普通公路。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是指普通专养公路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养护工程作业主要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附录B)。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三条 专养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四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养护工程的计划、审核审批、检查监督、组织或参与验收;分中心作为养护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和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省级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八条 分中心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第三季度对管辖路段路况进行全面调查,编制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表,报备市中心。

  第九条 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工作开展时间为上一年度第三季度。经确认后,由市中心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建议书,提交市中心主任办公和党委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市中心向分中心下达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第十条 编制养护工程增补计划。市中心根据养护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养护工程增补计划。由市中心组织现场核对,提出计划建议报市中心主任办公和党委会议研究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执行以计划代立项的管理制度,市中心以正式文件下达养护工程计划,无需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未涉及征地)、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分中心(或建设单位)以市中心下达的正式文件作为立项依据,开展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的预算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或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对公路工程预算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或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如实行施工标准化管理,增加的生产设施和场地建设费用在预算编制时,应根据有关计费标准单独编列。

  第十八条 设计文件因故未实施的项目设计费,由分中心(或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养护工程如设计需要进行特殊检测的,检测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市中心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或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的监理人员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安全员至少各一名。

  第五章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的采购和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从业资质;参加养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养护工程。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执行。即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按当前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养护工程。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和《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21〕2号)的文件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养护工程。如选择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4号)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并由财政部门监管;如选择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养护工程。按照《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21〕2号)的文件规定,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养护工程,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规程自行采购,具体的内部控制采购流程由市中心另行制定。情况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属于应急养护、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分中心(或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或在全省交通建设养护市场信用考核AA级、A级从业单位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养护工程,分中心(或建设单位)应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规定,将养护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即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其施工图预算(即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结算,由分中心(或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接受财政部门抽查。

  第三十条 县区交通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核备、评标报告备案和招投标过程监管;市中心负责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核备、评标报告备案和招投标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上报该项目备案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不再进行招标或调整招标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上报市中心,申请不再进行招标或调整招标方式。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开工前,分中心(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市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分中心(或建设单位)作为养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养护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等民事问题,对养护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检查过程应有纪录,发现问题应有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收集工程建设过程的各项原始数据,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建立、保管建设档案;加强影像档案管理,影像数据应充分体现工程项目实施前后、实施过程、工程变更、工程整改及隐蔽工程等各环节、部位真实情况和数据,为工程计量、验收和养护管理提供详实数据。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实施中如出现工程变更,应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在工程变更时,分中心(或建设单位)应先报市中心确认或同意变更后,由分中心(或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施工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3.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4.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应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内容办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尚未专门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和交工、竣工合并的一阶段验收。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或建设单位下达的任务书;

  (三)设计文件(技术方案)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已按《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附录K等内容,完成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评定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总结报告;

  (六)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完成独立抽检资料、监理质量评定的整理;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一阶段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一阶段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一阶段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一阶段验收申请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由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报告。工程实体满足质量评定合格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签署意见先行交付使用。

  (三)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满足一阶段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一阶段验收。

  (四)通过一阶段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证书》(见附件1)。

  (五)工程或合同段一阶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公路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报告》(见附件2)。

  第四十三条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或任务书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还需审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项目是否通过一阶段验收做出结论。

  第四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由分中心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邀请市中心负责验收的科室人员参加一阶段验收;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由市中心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一阶段验收。

  第四十五条  一阶段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用表按照评定标准附录K“质量检验评定用表和质量保证资料”执行,合格判定标准按照评定标准3.2.5条款、3.3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非施工单位原因超出验收时限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同时在12个月内完成编制财务决算文件,随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如:建设、勘察设计、中介机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分中心应当认真履行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养护工程管理机制。市中心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强化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分中心应对养护工程项目开展标后监管工作,市中心对符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标准的养护工程项目开展信用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莆田市普通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的批复》(莆交规建〔2021〕6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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