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交规范〔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3-21)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湄洲岛管委会建设交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和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和《莆田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莆交规范〔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莆田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辖区内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分配转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根据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县区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根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市委和市政府、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区、管委会)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分配办法详见附件),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向相关县(区、管委会)转下达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市委和市政府、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适时调整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当年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范安排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分配办法

  附件1-附件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区、管委会)分配,辖区内无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县(区、管委会)不参与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二)分配办法

  制定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地方绩效考核情况、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七项考核因素,按照最终考核得分进行资金分配。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省级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2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1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本项扣完为止。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0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扣1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扣5分。

  3.地方绩效考核情况(本项满分6分)

  考核年度内,县(区、管委会)政府未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列入对当地交通运输局年度绩效考核的,扣6分;有列入但考核内容未包含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落实的,扣3分。

  4.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满分10分)

  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得8分、第三得6分,以此类推。

  5.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8分)

  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8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6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4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4分,本项扣完为止。

  6.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根据实际月座位数计算得分)

  根据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总在册运营的月座位数计算得分,每个得1分。

  7.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得4分。

  (2)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经验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省部级发文推广的,每次得4分;在省厅、省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4分;在相关领导书面讲话中获肯定的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二分之一计算。

  (3)考核年度内,承担部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4分;承担省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2分。

  (4)考核年度内,预约响应通车建制村(以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2020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升为通班车的,每个建制村得0.2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本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全市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二、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按各县(区、管委会)进行分配,辖区内无在册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县(区、管委会)不参加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我市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二)分配办法

  制定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和新能源公交车辆数量情况四项考核因素,按照最终考核得分进行资金分配。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20分)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5分)。县(区、管委会)未出台的扣5分;出台的,不扣分。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5分)。县(区、管委会)未开展的扣5分;开展的,不扣分。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10分)。市级财政对被考核县(区、管委会)兑现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1%的,扣0.15分,5分扣完为止;被考核县(区、管委会)本级财政兑现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1%的,扣0.15分,5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20分)

  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县(区、管委会)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的,得18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新能源汽车比例高于90%的,每提高1%,加0.2分。

  3.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本项满分10分)

  各县(区、管委会)应积极参与我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的,得5分;参与创建并取得称号的,得10分。未参与的,不得分。

  4.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

  以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每标台得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全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三、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按县(区、管委会)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我市的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二)分配办法

  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全市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在册月数进行分配。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区、管委会)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全市年度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区、管委会)年度申报在册月数÷全市年度申报总在册月数]

  附件2

  莆田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道路客运站点包括等级客运站和农村客运站点,其中农村客运站点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

  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是指省级分配转下达给我市的用于道路客运站点发展的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  道路客运站点应以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乡(镇)政府或骨干运输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道路客运站点建设总投资是指为乘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建筑设施、场地设施投资,以及相关服务、安全、信息化等设备投资,相关道路绿化、景观等投资。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年度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分配转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厅复核的分值及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含需要统筹的资金),报市财政局;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制定县级统筹资金(含市级统筹资金分级转下达的,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和“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站点项目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根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获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上年度持续运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但疫情缓解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运营,下同)。

  2.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请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具备客、货运功能(客运功能主要是指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货运功能主要是指零担货运或寄递物流等,下同)。鼓励项目在客、货运功能基础上,融合发展管理、养护、供销网点、电商、农村合作社等多种服务功能。

  (二)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3.具备候车廊、功能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卫生间(蹲位不少于2个)、辅道(宽度不少于4米)等基础设施,且上述设施连成一体。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十三五”以来至考核年,已取得部、省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客、货运功能持续发挥作用(期间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但疫情缓解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发挥作用)。

  4.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分别如下: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充电桩停车场等配套建设情况、验收情况、资金筹措、站级核定情况等)、《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或备案证明。

  3.土地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

  4.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工程验收证明,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7.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持续运营情况等)、《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上年度每月两日(间隔不少于14日)的发班记录或者客运凭证。

  4.上年度省市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5.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需提供入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合同及运营照片,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文件。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7.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分别如下: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验收情况、资金筹措和客货功能情况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或备案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4.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6.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验收情况、资金筹措等)、《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方工程结算或决算。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5.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客货功能情况、持续运营情况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农村客运或公交进站协议,上年度每月两日(间隔不少于14日)的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的进站记录,运营照片。

  4.具备零担货运功能的需提供入驻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备寄递物流功能的需提供入驻网点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证明;提供入驻货运企业(寄递物流网点)的入驻合同,运营照片。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6.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按照省级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条  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省级补贴资金列入市级统筹资金,根据各单位贡献情况统筹分配。各县(区、管委会)应提供材料包括:

  1.市、县两级政府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贷款利息减免、运营补贴等)的相关文件及财务支付凭证。

  2.地方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在项目用地类别上增加商务、商业、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别的相关材料。

  3.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资金的相关文件及财务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申请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涉及企业和法人代表个人的涉黑比对证明材料或。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材料中,复印件需在每份首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多页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申请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并同时提交。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接到通知5日内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审核(或采取委托第三方、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及现场审核(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在当地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上级要求时间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纸质复核(或采取委托第三方、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组织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核结果及附件在当地市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上级要求时间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等级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建设总投资范围内的新、改建内容。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已投入使用等级客运站的日常经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日常运营的站场维护、站内设施维护、信息化、安全生产等相关支出,以及客、货功能日常运营相关支出等。

  (四)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试点县(区、管委会)区域内客货邮融合建设相关支出,“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该县(区、管委会)区域内发展农村物流相关支出。

  (五)等级客运站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客运站各项生产经营、完成各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等。

  (六)农村客运站点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辖区内客货邮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上限标准:等级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补贴不超过300万元/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补贴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的新建及改建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下达的补贴资金超出项目补贴资金“双控”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客、货运功能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造成全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被扣减的部分,优先从该项目业主其他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从市级统筹资金分配给所在县(区、管委会)的统筹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下一年度按此顺序予以继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附件

  承诺函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单位(公司)申报                            项目补贴资金      万元。在此,我司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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