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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