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局修订的《莆田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新发布,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对《莆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修订《莆田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修改。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删除《福建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 号)”。
(二)将原《莆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出租汽车”统一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将“计价器”统一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将“莆田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第一条内容增加“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巡游出租车汽车行业乱象”。新增第三十六条:“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情报与公安部门快捷联动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黑恶苗头在行业滋生蔓延、做大成势,对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新增(十一)“不得安装使用“跑得快”等非法电子设备”、(十四)“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的乘客实施报复”。删除第三十条。新增附件:“莆田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表”和“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奖励加分标准”。条文序号变化相应调整。
三、解读人员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王骥0594-2685490,
蔡爱峰 0594-221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