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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2020年11月03日 16:12        字号: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详见莆交规建〔2020〕10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桥梁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9]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印发的《莆田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44条,主要明确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改造工程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细化了危桥认定流程、计划上报流程、完工核销等内容。

  1.养护管理。一是明确农村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二是细化了危桥评定流程,按照“县级初评、市级复评”开展,市级复评后上报省公路中心审核后列入省级危病桥桥梁项目库。三是农村公路桥梁按照“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要求,分别由管养单位、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监管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技术责任人。

  2.改造工程管理。一是桥梁改造原则上由管养单位组建

  项目业主,或委托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廉政工作等负责。二是桥梁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难度大、结构复杂的桥梁可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县(区、管委会)交通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桥梁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三是重建类项目应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由县(区、管委会)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前,应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核验意见,经鉴定为合格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

  3.计划资金管理。一是省补资金按批复建安费的“50%”上限控制,且不超过项目工程结算费用。市级补助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批复建安费。二是列入省级危桥项目库内的桥梁应在列入项目库起3周年内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项目视为自动出库,由地方自行负责改造,不得再使用部、省切块资金。三是补助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加强进展滞后项目的督办,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管委会)交通局于当年11月前按“年度任务不减少、年度下达资金足额消化”原则,调整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桥梁报并备市交通局。四是明确每年6月、11月由县交通局将危桥项目验收情况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核销情况并报备省公路局。车购税资金允许结转使用半年,原则上按以县为单位、“多收回少不补”方式安排;省补资金在完成年度改造目标后仍有剩余的,可由地方安排用于其他库内桥梁改造或三类桥梁维修支出。

  4.安全管理。一是技术状况达四、五类的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并在桥梁两端设立现场告示牌,明示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是县(区、管委会)交通局应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应逐桥制订应急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绕行路线),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五类桥梁应封闭交通。三是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5.责任追究。一是明确追责范围,按2004年及以后部颁公路桥梁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新建的桥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桥梁主要构(部)件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及以上需拆除重建的,纳入追责评估范围。二是明确应纳入追责范围的但责任未厘清或未追责的危病桥梁,不予列入省级年度改造计划。三是增加骗取资金的处罚措施,取消次年度车购税项目安排、省级补助比例上限核减20%等。四是明确将桥梁养护管理和危桥改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改造的库内桥梁、未能完成桥梁改造年度目标的单位,给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绩效扣分。

实施细则解读咨询人: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黄涵飞 

咨询电话:0594-268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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