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24〕14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各县(区)申报的材料,我局按照《莆田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省级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莆交规范〔2024〕1号)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复核,形成莆田市2024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该项省级补贴资金下达至莆田共316.8万元,仅仙游县和荔城区申报该项资金,考核年度为2023年度,考核年度内全市考核总分8806分,资金分配如下:
仙游县“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得20分,“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得10分,“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得648分,“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得10分,“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得8分,该县总分696分,分配资金25.04万元。
荔城区“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得20分,“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得10分,“农客车辆座位数情况”得8064分,“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得8分,“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得8分,该区总分8110分,分配资金291.76万元。
二、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该项省级补贴资金下达至莆田共1039.58万元,考核年度为2023年度,考核年度内全市考核总分1310.2分,资金分配如下:
仙游县“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得10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得20分,“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得131.2分,该县总分161.2分,分配资金127.9万元。
荔城区“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得15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得19.1分,“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301.1分,该区总分335.2分,分配资金265.97万元。
城厢区“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得15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得19.9分,“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305.6分,该区总分340.5分,分配资金270.17万元。
涵江区“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得15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得18.3分,“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148.3分,该区总分181.6分,分配资金144.09万元。
秀屿区“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得15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得19分,“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得257.7分,该区总分291.7分,分配资金231.45万元。
三、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该项省级补贴资金下达至莆田共349.56万元,考核年度为2023年度,考核年度内全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册车辆数为1061辆,总在册月数为8324个月,补贴资金分配如下:
仙游县共有在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44辆,总在册月数510个月,分配补贴资金21.42万元。
荔城区共有在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24辆,总在册月数281个月,分配补贴资金11.80万元。
城厢区共有在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993辆,总在册月数7533个月,分配补贴资金316.34万元。
四、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
该项省级补贴资金下达至莆田共100万元,为仙游县客货邮融合创建奖励资金,全额分配至仙游县。
五、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
该项省级补贴资金下达至莆田共32万元,资金分配如下:
仙游县站点运营补助资金分配16万元。
荔城区站点运营补助资金分配16万元。
现将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
公示期内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94-2690055。
附:莆田市2024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分配表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2日
2024年度全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分配表 | |||||||
项目 |
补贴资金 合计 (万元)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备注 | |||
农村客运站点发展 | 等级客运站发展 |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 (万元) |
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万元) |
出租车电动化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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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客货邮融合创建奖励 (万元) |
站点运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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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1837.94 | 100.00 | 32.00 | 316.80 | 1039.58 | 349.56 | |
仙游县 | 290.36 | 100 | 16 | 25.04 | 127.90 | 21.42 | |
荔城区 | 585.53 | 16 | 291.76 | 265.97 | 11.80 | ||
城厢区 | 586.51 | 270.17 | 316.34 | ||||
涵江区 | 144.09 | 144.09 | |||||
秀屿区 | 231.45 | 231.45 | |||||
备注:考核年度为2023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