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运管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闽交政法〔2018〕2号)及《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交运法〔2018〕39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莆田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5日
莆田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闽交政法〔2018〕2号)及《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交运法〔2018〕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抽查事项及内容,细化抽查方式及程序,建立抽查工作机制,有力消除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提升对公路货运市场监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强化道路货运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创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道路货运业协调稳健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及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职能,按照分级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附件1)。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职能调整进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市级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全市公路货运市场超限超载情况。包括全市货运主体的经营情况,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按规定配载、装载、记重、开票,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三)建立抽查名录库
全面梳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选取适格的执法检查和管理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分别建立市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和抽查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确定。
1.市场主体名录库建库规则
(1)在我市有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全部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2)对于涉及安全和民生的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
(3)名录库应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还应注明特殊或异常的情况(附件2)。
2.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规则
(1)市交通运输局名录库由我市道路运输管理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一般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名额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2)市公安局名录库由我市公安交警支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一般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名额由市公安局确定。
(3)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从事执法或行业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3);
(4)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得进入名录库。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应建立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随机抽取,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适格、抽取过程公平公正。
(四)确定抽查比例频率与抽取规则
1.抽查比例和频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2.抽取规则。对于一般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道路货运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三、抽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由市交通运输局拟定年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经市公安局会商同意后印发实施。工作计划明确对一般、特殊、异常道路货运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原则上避免对同一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多次重复检查。
(二)确定对象。根据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从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并与抽查对象所在地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做好衔接,了解抽查对象是否在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主体可予免检,但特殊或异常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被抽取到的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名单和对其开展具体的检查时间,在实施检查前严格保密。
(三)组织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分别抽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建立涉企检查活动台账,检查时发现被抽查的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结果处理。抽查发现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给予行政指导,要求违法违规道路货运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移送。将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给予适当抽查豁免,对信用记录较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异常主体名录库,并在经营许可、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六)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网站、公告栏等公示抽查和处理结果。
(七)健全档案。相关抽查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并依托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名录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