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构建建养并重、外通内联、安全舒适、路域洁美、服务优质的“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为规范市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
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市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市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农路市配套”)是指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8]89号)、《关于修订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9]56号)、《福建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9]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16号)以及《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9]8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构建建养并重、外通内联、安全舒适、路域洁美、服务优质的“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路市配套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市级配套资金、危桥改造市级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并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级补助的具体项目进行筛选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级配套资金用于省级农村公路数据库内的县、乡、村道的建设改造,包括农村公路晋级改造、路面重铺、路面拼宽以及项目内的隧道桥梁建设等。
第七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市级配套资金用于纳入省公路统计年报路线上且经县、市、省三级认定为病危桥的桥梁。
第八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市级配套补助用于纳入省公路养护年报统计范围内且在省级安防项目库内的县乡道上的项目。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级配套资金支出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通往贫困村道路建设与改造的支出,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网络,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条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级配套标准为:
序号 |
建设 标准 |
建设类型 |
补助计算单位 |
省级补助 |
市级补助 (非88个村) |
市级补助 (88个村) |
适应 范围 |
备 注 |
单个项目 补助上限 |
不超项目 投资40% |
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施工合同价 |
||||||
一 |
三级 公路 |
晋级建设 |
万元/公里 |
100 |
50 |
100 |
县道 |
|
路面重铺 |
万元/公里 |
35 |
17.5 |
35 |
||||
二 |
双车道 四级 公路 |
晋级建设 |
万元/公里 |
50 |
25 |
50 |
县道 乡道 |
四级路“单改双”全幅重铺项目按晋级建设补助 |
路面重铺 |
万元/公里 |
30 |
15 |
30 |
||||
路面拼宽 |
万元/公里 |
20 |
10 |
20 |
原路面宽≦4.5米 拼宽至双车道四级 |
|||
三 |
单车道 四级 公路 |
新改建 |
万元/公里 |
16 |
8 |
16 |
乡道 村道 |
全路幅,路面4.5米 |
新改建 |
万元/公里 |
10 |
5 |
10 |
村道 |
路面3.5米 |
||
路面拼宽 |
万元/公里 |
8 |
4 |
8 |
乡道 村道 |
原路面宽<4.5米,拼宽1米以上,拼宽至路面≥4.5米单车道四级 |
||
四 |
项目内大中桥或隧道 |
新建 |
元/平方米行车道面积 |
1800 |
900 |
1800 |
县道 乡道 村道 |
省补行车道宽度上限分别为二级路8.5米,三、四级路6.5米。 |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进场施工后申请拨付预估市级补助金额的50%,待项目完工且完成市级抽检核销后可申请拨付剩余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市级补助标准为:重建类大桥为1200元/平方米,中小桥1000元/平方米;加固类统一按300元/平方米。其中县道、乡村道重建类桥梁计算补助宽度分别按不超过12米、8.5米取高限值,超过以上宽度的桥梁以补助宽度占桥梁宽度的比例测算市补。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进场施工后申请拨付预估市级补助金额的50%,待项目完工且完成省级核销后可申请拨付剩余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市级补助标准为:县道、乡道每公里2.5万元。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进场施工后申请拨付预估市级补助金额的50%,待项目完工且完成省级核销后可申请拨付剩余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以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市配套资金指标下达给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路市配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该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路市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对农路市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路市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欺诈和拒绝。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农路市配套资金执行期间,市、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绩效目标以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全面完成。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
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交通运输局
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含危桥、安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农路市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和农路市配套资金管理规定,有无乱摊乱挤农路市配套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使用农路市配套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农路市级配套资金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市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农村公路养护市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养护市配套”)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16号)以及《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9]8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构建建养并重、外通内联、安全舒适、路域洁美、服务优质的“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由市级预算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养护市配套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桥梁养护专项经费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市级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并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级补助的具体项目进行筛选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包括日常保洁、路肩边坡清理、排水系统清理、伸缩缝清理、隧道洞口清理、隧道洞内机电维护等人工作业费用)、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养护班站、应急基地维修更新、养护机械装备更新维护及以上工程的设计、咨询、工程质量管理等服务费用)、养护事业发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检测,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及技术更新,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公路保护及宣传等支出)、养护管理。
第七条 桥梁养护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市级补助用于配套省级对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补助。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支出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日常保养、预防性养护和灾毁修复支出,保障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
第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视路况、交通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日常保养成本,严格日常养护考核。逐步建立日常保养定额核算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努力提升养护资金使用成效。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标准为:县道7500 元/年公里,乡道3500 元/年公里,村道1000 元/年公里。在省级下达年度养护补助资金后,适时按省级确定的养护里程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并拨付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大桥1000元/年座,中小桥600元/年座。原则上按省级公路统计年报桥梁数量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并拨付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市级补助标准为:保费省级分担50%,市、县两级分别按保费的25%分担。在省级下达各县(区、管委会)农村公路灾毁补助资金后,适时按省级认定的保费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并拨付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十四条 以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市配套资金指标下达给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养护市配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该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护市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对养护市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养护市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欺诈和拒绝。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养护市配套资金在执行期间,市、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绩效目标以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全面完成。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
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交通运输局
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和养护资金管理规定,有无乱摊乱挤养护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管理、使用养护市配套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养护资金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